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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告知书

  时间:2021-04-12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忻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法定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机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