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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01-10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升法治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山西省和我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牵头对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征集、审核、论证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按程序公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备案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需提请上级机关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七)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财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目录,适用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规定;没有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市政府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向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根据需要向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前应当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按程序予以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相关部门,对征集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研究论证结果编制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可以责相关部门按要求申报。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市委同意。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主体及承办单位;

  (三)计划完成时间;

  (四)法律政策依据和履行程序要求;

  (五)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由决策承办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