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3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行政执法机关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第五条 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是否收费、收缴罚款形式、文书示范文本,服务承诺等要通过网络或工作场所设立公示栏或电子屏。
(二)开辟咨询电话,利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在政务大厅窗口印制发放《办事指南》、《服务明白卡》、《承诺书》等纸质传单。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五)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局网站上公开。
第六条 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收集、整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行政执法机关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第七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