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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0-07-23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九条 相关部门收到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相关部门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