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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忻州市出租汽车晋hd19886驾驶员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1-02-18
信件内容 2021年2月18日17时50分左右,本人在忻州市驾驶机动车沿建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建设北路与和平街路口处,停车等待左转信号灯变绿放行。此时出租车晋hd19886(下文简称出租车)在本人车后鸣笛催促,然而当时直行仍为红灯,左转车辆还不能进入左转待转区,所以本人并未理会,之后该出租车也并未继续鸣笛。 直行灯变绿,本人与该出租车相继进入左转待转区等待绿灯放行,随后驶入和平街。进入和平街后,该车立即不打灯变道,紧急刹车、恶意别车,导致本人急刹,严重干扰本人在行车道内的正常行驶。然而更为严重的是,该出租汽车内还有乘客,本人车内也有老人和小孩。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到该出租车驾驶员自身安全,更严重影响到出租车上乘客以及本人与其他道路行驶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三)驾驶车辆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希望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本人以上举报内容予以调查核实,若属实,请对该出租车驾驶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本人赔礼道歉。该驾驶员虽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但安全意识极其淡薄、主观故意情节特别恶劣,置车上乘客与道路其他车辆安全于不顾危险驾驶,应当受到主管行政部门严厉的惩罚和所属公司的停岗培训。本人是在忻州差旅的外省人员,对该出租车驾驶员在城区主干道上表现出的危险驾驶、不文明驾驶行为深表震惊,出租车作为城市文明形象窗口,是一个城市流动的名片,理应展现出城市的友好与文明。同时,忻州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对此类驾驶不文明行为应该进行彻底整治,零容忍。也希望出租车所属企业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对全体驾驶员加大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培训教育力度,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本人对以上所有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希望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客观公正办结此件。同时,本人也将视情况对此次事件向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广播电视媒体反映。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1-02-22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

关于投诉忻州市出租车晋HD19886驾驶员紧急刹车、恶意刹车一事后,我队立即责成有关人员对晋HD19886驾驶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根据《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忻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对晋HD19886出租车驾驶员程兴永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所属出租公司加强继续教育。

2、晋HD19886出租车驾驶员程兴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处罚。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