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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

  时间:2019-09-03        大    中    小     

  《规定》共设10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目前,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单设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则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实践中,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法案卷中的证据收集不规范、不齐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风险较大。《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如何规范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证据的收集方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七条参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通过对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进行规范,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送达执行等程序。《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分别明确了罚款的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如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代履行的程序。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等。同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执行难而导致的结案难的问题。  

  四是进一步精简优化了行政执法文书。《规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全面精简优化,将文书式样从原来的32种精简到24种,删除了执法机关内部有关审批流程的文书式样。但是,考虑到各地执法实际和需求不同,对执法文书样式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规定对部没有制定、执法工作中又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以适应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